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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5-31 21:3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

 

西南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核准书

第5号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

根据《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西校〔2014〕518号)和《关于修订印发<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规程>的通知》(西学〔2019〕2号)文件,你单位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西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经校学术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起生效,未经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你单位应当以章程作为贯彻落实“教授治学”的基本准则和依据,结合本单位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进一步明确学术委员会职权权限、规范运行机制,依法治学,促进科学发展。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西南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西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科学术管理体系,规范中国语言文学学科的学术活动,根据《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分委员会规程》,设置西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西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根据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西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是文学院、汉语言文献研究所、中国新诗研究所、国际学院等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在中国语言文学学科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西南大学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本学科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本学科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文学院、汉语言文献研究所、中国新诗研究所、国际学院等单位应充分发挥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章 组 成

第五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3人。其中,50岁以下的委员人数不得少于委员总数的1/3。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和专门委员会委员为本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第六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文学院、汉语言文献研究所、中国新诗研究所、国际学院协商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 人,由文学院科研秘书担任,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七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 年,与校学术委员会同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 届。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八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文学院、汉语言文献研究所、中国新诗研究所、国际学院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新增委员年龄不超过57岁,连任原则上不超过61岁,任职不超过65岁。

第九条 应根据本学科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合理确定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候选人经文学院、汉语言文献研究所、中国新诗研究所、国际学院审议确定后,由各单位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一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通过召开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会议,经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第三章 职 权

第十二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本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本学科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四)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科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对外学术交流合作事项;

(四)毕业生学位授予中的学术事宜;

(五)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六)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七)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本学科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五条 本学科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评审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本学科申报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本学科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四章 议 事

第十六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会议讨论后形成决议;重大事项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且不少于应到会委员数的一半同意为通过。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事项,均采取实名制。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在讨论时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第十九条 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学术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文学院、汉语言文献研究所、中国新诗研究所、国际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一条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总结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经文学院、汉语言文献研究所和中国新诗研究所、国际学院协商制定,并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实施。章程解释权在中国语言文学学术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