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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大学文学院学术委员会
发布时间: 2023-05-31 21:3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西南大学文学院学术委员会

章程修订核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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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院学术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西校〔2022186号)和《关于印发<西南大学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规程>的通知》(西学〔20237号)文件,你单位报校学术委员会核准的《西南大学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以下简称“章程”),经校学术委员会2023年第三次主任委员会议审议通过,予以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即日起生效,未经章程规定的程序不得修改。你单位应当以章程作为贯彻落实“教授治学”的基本准则和依据,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完善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委员会运行机制,依法治学,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

                                                                                                                                                                       2023111


西南大学文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西南大学文学院、汉语言文献研究所、中国新诗研究所和国际学院四个二级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二级单位”)学术管理体系,规范相关二级单位的学术活动,根据《西南大学章程》《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设置西南大学文学院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院学术委员会”),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相关二级单位共同组建,根据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本章程,在文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是相关二级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在相关二级单位内行使学术事务的审定、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院学术委员会应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决定相关二级单位的学术事项,指导和规范相关二级单位的学术活动。

第四条 相关二级单位应充分发挥院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机制,尊重并支持院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西南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和《西南大学二级单位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明确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规则,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职责权限和议事规则及其他规程未尽事宜。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六条 院学术委员会由相关二级单位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为11。其中,专业教学科研人员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有一定比例45岁以下的委员。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为院学术委员会当然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采用席位制,相关二级单位委员席位数额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 人、副主任2人。主任、副主任由相关二级单位协商,文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选举产生。

院学术委员会设秘书1 人,由文学院科研秘书担任,负责处理院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

院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委员人数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2/3

第三章 委员

第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坚定正确的政治立场,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

(二)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师德师风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就;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积极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责任心强,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在岗在职,在退休前能够完成一届院学术委员会工作;

(六)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2人或2人以上,不得同时进入院学术委员会。

第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相关二级单位与学术事务相关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在院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三)对院学术委员会学术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院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参加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履行请假手续,说明请假原由;

(四)对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个人、学科和单位评价等言论,学校、学部、二级单位的技术秘密,以及院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其他事项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二级单位教学科研人员的人数和学科结构等研究决定相应二级单位委员席位,保证院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充分反映广大教师的意见。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民主、公开、自愿原则,经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委员候选人。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经相关二级单位协商,报文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后,由相关二级单位全体教授(研究员)民主选举产生院学术委员会委员。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也可由相关二级单位按照学校确定的委员席位,分别召开本单位全体教授(研究员)民主选举产生;教授(研究员)人数不足的,须由本单位全体教授(研究员)、副教授(副研究员)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院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申请辞去委员职务:

(一)本人书面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累计三次无故不出席全体委员会议,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十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委员空缺时,由主任提出增补委员建议名单,相关二级单位协商,文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院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经参与表决委员人数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出现主任或副主任空缺时,增补的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第七条规定的办法产生。

第十五条 如相关二级单位因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不足或发展需要,经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相关二级单位协商、文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通过,或直接由文学院党政联席会提名,可每年度聘请相关相近专业专家为特聘委员。特聘委员须满足委员条件,职权与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致。原则上特聘委员人数不超过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的1/2

第四章 职责职权

第十六条 相关二级单位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院学术委员会审定或审议:

(一)学科专业、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规划;

(二)教学计划、培养方案等事项;

(三)学术评价标准、学术争议处理规则;

(四)毕业生学位授予中的学术事宜;

(五)学风维护、学术道德建设等事项;

(六)对涉嫌学术不端的行为形成的学术评议意见;

(七)上报学校的学术评价材料;

(八)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院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十七条 相关二级单位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院学术委员会评定或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有关的发展规划;

(二)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三)评审教学科研系列副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向校学术委员会推荐本学科申报教学科研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选;

(四)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推荐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五)校学术委员会委托或相关二级单位认为需要提交评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由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会议。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九条 院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事项经到会委员1/2以上赞成,可形成决议;重大事项或主任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的2/3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通过投票表决的事项,均采取实名制;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人员与委员本人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的,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条 院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内容,设立旁听席,邀请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院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三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参与表决的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复议。经复议如仍有异议,提请校学术委员会复议。

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对每次会议作好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由主任签字后存档并以适当形式公布、公示或送达相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 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本学术委员会不能解决或有争议的学术事项。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监督机构。

第二十三条 院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向文学院党政联席会汇报年度工作、向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总结院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文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制定和修订经相关二级单位协商、院学术委员会审议、文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校学术委员会核准后颁布实施。本章程解释权在院学术委员会。